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工程建設事務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組織制定了《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3月14日
山東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申請、延續、變更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的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組織開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依法處理違反公路養護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事務機構承擔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審查、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事項,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公路養護市場監督檢查和秩序維護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處理違反公路養護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橋梁工程,應當具備《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相應序列資質等級對應的條件(附件1),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網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附件2)和相關證明材料,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相關材料的,施工安全協議,由申請人注明相應材料的相關基本信息。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確保上傳的材料清晰可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資質申請:
(一)不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注冊地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的;
(三)同一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在受理和許可期間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資質延續或者資質證書變更、補辦申請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人的資質申請受理后,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省交通運輸工程建設事務機構和相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最長不超過60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資質許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第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資質申請:
(一)不符合資質許可條件的;
(二)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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